人体残疾等级鉴定、赔偿相关鉴定
一、案例基本信息采集
鉴定机构名称:云南鼎安司法鉴定中心
案例报送时间:二〇二三年六月三日
鉴定事项:0202人体残疾等级鉴定(伤残等级鉴定);
0203赔偿相关鉴定(后续诊疗项目鉴定;人身损害休息(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的鉴定)。
主办鉴定人:程 群 陈友庆 吴祥诚
鉴定完成日期:二〇二三年二月十八日
法院是否采信:是(是或否)
供稿:云南鼎安司法鉴定中心 李科学
二、案例正文采集
【案情简介】
唐某某在乘车的过程中受伤,经治疗告一段落。为求赔偿,前来委托人体残级等级鉴定(伤残等级鉴定);赔偿相关鉴定(后续诊疗项目鉴定;人身损害休息(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的鉴定)。经审查,告知委托人司法鉴定的相关法律法规及风险等后,接受委托。
【鉴定过程】
(一)鉴定标准、规范、资料依据及技术方法
1、本次鉴定参照的主要标准、规范:《法医临床检验规范》(SF/T 0111-2021);《法医临床影像学检验实施规范》(SF/T 0112-2021);《周围神经损伤鉴定实施规范》(SF/Z JD0103005-2014);两院三部联合发布的《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法庭科学 人身损害受伤人员后期诊疗项目评定技术规程》(GA/T1555-2019);《人身损害后续诊疗项目评定指南》(SF/JD01-3008-2015);《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评定规范》(GA/T 1193-2014)。
2、本次鉴定依据的主要资料:某某县人民医院住院病历、检查报告单及影像资料;某某市第二人民医院检查报告单;法医临床检验。
3、本次鉴定采用的主要技术方法:1)人体损伤临床检验;2)询问;3)资料查阅对比;4)理论分析;5)专业经验分析。
(二)被鉴定人入检查室情况:唐某某自行进入检查室进行人体损伤检验。
(三)被鉴定人主诉:右上肢麻木,用不了力,右手指不能弯曲,右肘关节、右腕关节活动不好,右髋部受伤处疼痛,出院后一直服药治疗。
(四)法医临床检验
参照“《法医临床检验规范》(SF/T 0111-2021)”之规定,对被鉴定人进行人体损伤临床检验。
1、一般情况:神志清楚;发育正常;体型匀称;营养中等。
2、体表检查:除医疗机构确诊的受伤部位及手术部位外,其余部位无擦伤、无挫伤、无创伤及明显皮肤疤痕。
3、此次临床检验仅对医疗机构确诊的情况进行检验:右肩关节前面及外侧见四处外伤愈合疤痕,右上臂上段内侧见一处外伤愈合疤痕,右上臂外侧下段见两处外伤愈合疤痕,右肩关节以远针刺无感觉,右肘关节、右腕关节主动活动受限,右腕呈垂腕状,主动背屈不能,被动活动受限,不能对抗阻力,右手拇指、食指、中指主动屈曲、并指不能,不能对抗阻力。右髋部压痛,右髋关节活动稍受限。鉴定材料显示被鉴定人外伤史与法医临床检验相符。
4、阅影像资料情况
依据《法医临床影像学检验实施规范》(SF/T 0112-2021)规定的影像学检验方法、影像学认定原则对其提供的某某县人民医院DR片进行检阅。
1)2022年8月2日,某某县人民医院DR片(检查号:353917)示:右肱骨中段骨折,断端分离、成角。
2)2022年11月7日,某某县人民医院DR片(检查号:35864924)示:右肱骨骨折内固定物影像。
5、影像资料
【分析说明】
(一)鉴定分析
1、鉴定时机分析
被鉴定人于2022年8月1日受伤,2023年2月14日委托鉴定,其损伤符合“《法医临床检验规范》(SF/T 0111-2021)、《周围神经损伤鉴定实施规范》SF/Z JD0103005-2014”规定的鉴定时机。
2、神经损伤肌力评定
1)四肢重要神经是指臂丛及其分支神经,包括正中神经、尺神经、桡神经和肌皮神经,以及腰骶丛及其分支神经,包括坐骨神经、腓总神经和胫神经。
桡神经高位损伤后,肘、腕、掌指关节不能伸直,手腕下垂,手不能握拳,拇指不能背伸和外展,手背桡侧皮肤有一大小不定的麻木区域。
桡神经在低位尤在腕部受损,可伤及深支,致手腕不完全下垂,掌指关节不能伸直致不能握拳,拇指不能背伸和外展等;同时浅支支配的相应区域的皮肤感觉麻木。
2)根据“《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附录B B.7 肌力分级B.7 肌力分级 肌力是指肌肉收缩时的力量,在临床上分为以下六级:a)0级 肌肉完全瘫痪,毫无收缩;b)1级 可看到或者触及肌肉轻微收缩,但不能产生动作;c)2级肌肉在不受重力影响下,可进行运动,即肢体能在床面上移动,但不能抬高;d)3级 在和地心引力相反的方向中尚能完成其动作,但不能对抗外加阻力;e)4级 能对抗一定的阻力,但较正常人降低;f)5级 正常肌力”之规定,被鉴定人此次受伤致“右上臂桡神经损伤”,法医临床检验见“右肩关节以远针刺无感觉,右肘关节、右腕关节主动活动受限,右腕呈垂腕状,主动背屈不能,被动活动受限,不能对抗阻力,右手拇指、食指、中指主动屈曲、并指不能,不能对抗阻力”。认定被鉴定人此次损伤右上臂桡神经损伤为“四肢四肢重要神经”,右上肢肌群肌力评定为3级。
3、人体损伤认定
根据阅卷文审、阅片、法医临床检验,鉴定时机分析,神经损伤肌力评定对被鉴定人此次受伤进行人体损伤认定:1)右肱骨干骨折;2)左髋关节后脱位;3)右上臂桡神经损伤;4)行“左髋关节后脱位手法复位术”;“右肱骨骨折闭合复位髓内钉内固定术”;后遗“右肩关节以远针刺无感觉,右肘关节、右腕关节主动活动受限,右腕呈垂腕状,主动背屈不能,被动活动受限,不能对抗阻力,右手拇指、食指、中指主动屈曲、并指不能,不能对抗阻力;其右上肢肌群肌力评定为3级”。
4、伤残等级评定分析
(1)人体损伤认定与有关标准比对
参照“《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5.9 九级 5.9.1 颅脑 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 7)四肢重要神经损伤(上肢肘关节以上,下肢膝关节以上),遗留相应肌群肌力3级以下”之规定,被鉴定人此次受伤致“右上臂桡神经损伤;右肱骨干骨折”;行“右肱骨骨折闭合复位髓内钉内固定术”,后遗“右肩关节以远针刺无感觉,右肘关节、右腕关节主动活动受限,右腕呈垂腕状,主动背屈不能,被动活动受限,不能对抗阻力,右手拇指、食指、中指主动屈曲、并指不能,不能对抗阻力,右上肢肌群肌力评定为3级”,其伤残评定为九(玖)级伤残。
被鉴定人此次受伤其他部位与此次鉴定参照的标准进行比对,其损伤未达伤残等级。
(2)综合分析意见
通过分析,被鉴定人此次受伤其伤残评定为九(玖)级伤残;符合“《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5.9 九级 5.9.1 7)”之规定。
5、赔偿相关鉴定分析
(1)后续诊疗项目鉴定分析
依据人体损伤认定及被鉴定人目前体征、症状,参照“《人身损害后续诊疗项目评定指南》(SF/JD01-3008-2015);《法庭科学 人身损害受伤人员后期诊疗项目评定技术规程》(GA/T1555-2019)”之规定,对被鉴定人此次受伤后续诊疗项目鉴定分析。分析认为:被鉴定人此次受伤必然产生的后续诊疗项目为:①定期(遵医嘱)复查;②继续(遵医嘱视体征、症状情况)用药;③二次手术(择期行“右肱骨骨折处内固定器取出术”);④医疗康复(对症、支持治疗)。
(2)人身损害休息(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评定分析
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及公安部发布的《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评定规范》(GA/T 1193-2014)
之规定;结合对被鉴定人临床检验、损伤认定、目前体征、症状,对其此次受伤的休息(误工)期、护理期和营养期进行评定。
通过分析:被鉴定人此次受伤休息(误工)期综合评定为365(叁佰陆拾伍)日,护理期综合评定为150(壹佰伍拾)日,营养期综合评定为90(玖拾)日。
【鉴定意见】
1、被鉴定人唐某某此次受伤致“右上臂桡神经损伤;右肱骨干骨折”;行“右肱骨骨折闭合复位髓内钉内固定术”,后遗“右肩关节以远针刺无感觉,右肘关节、右腕关节主动活动受限,右腕呈垂腕状,主动背屈不能,被动活动受限,不能对抗阻力,右手拇指、食指、中指主动屈曲、并指不能,不能对抗阻力,右上肢肌群肌力评定为3级”,其伤残评定为九(玖)级伤残。
2、被鉴定人唐某某此次受伤后续诊疗项目为:定期(遵医嘱)复查;继续(遵医嘱视体征、症状情况)用药;二次手术(择期行“右肱骨骨折处内固定器取出术”);医疗康复(对症、支持治疗)。
3、被鉴定人唐某某此次受伤休息(误工)期综合评定为365(叁佰陆拾伍)日,护理期综合评定为150(壹佰伍拾)日,营养期综合评定为90(玖拾)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