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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医临床鉴定中的“三期”鉴定的法律依据
发布日期:2024-05-17 点击次数:225

法医临床鉴定中的“三期”鉴定的法律依据

法医类司法鉴定执业分类规定第十七条赔偿相关鉴定。依据相关标准或者法医临床学的一般原则,对人体损伤、残疾有关的赔偿事项进行鉴定。包括医疗终结时间鉴定,人身损害休息(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的鉴定,定残后护理依赖、医疗依赖、营养依赖的鉴定,后续诊疗项目的鉴定,诊疗合理性和相关性的鉴定。

1、误工期(亦称休息期、医疗休息期),是指人体损伤后,接受医疗及功能康复,不能参加一般工作、学习、活动的时间。

2、营养期(亦称营养补偿期),是指人体损伤后,需要补充必需的营养物质,以提高治疗质量或者加速损伤康复的时间。

3、护理期(亦称护理陪护期),是指人体损伤后,在医疗或者功能康复期间生活不能自理,需要他人帮助的时间。

鉴定目的

受害人在受到人身伤害后在医院的医疗期和出院后的康复期均可计算为误工期,以此计算误工费;住院期间或康复期间需要护理的,还需计算护理人员的费用;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法条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七条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第八条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第十一条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第十九条超过确定的护理期限、辅助器具费给付年限或者残疾赔偿金给付年限,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继续给付护理费、辅助器具费或者残疾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赔偿权利人确需继续护理、配制辅助器具,或者没有劳动能力和生活来源的,人民法院应当判令赔偿义务人继续给付相关费用五至十年。

第二十四条本解释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施行后发生的侵权行为引起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本解释。本院以前发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以本解释为准。

后续治疗费

01后续治疗费是指对损伤经治疗后体征固定而遗留功能障碍确需再次治疗的或伤情尚未恢复需第二次治疗所需要的费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二款对该问题作了明确规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该解释对责任方应当支付后续治疗的费用作了规定,但该规定仅为原则性规定,审判实践中仍存在较大的争议。

02后与已经实际发生的医疗费不同,后续治疗费属于预期费用,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而导致不确定性的因素包括:伤者的实际伤情、治疗方式、转归情况、年龄及身体因素、就诊医院的层级,以及实际住院时长等。由于这些不确定的因素,后续治疗费具体项目可能会存在以下不同的表现形式:

1、恢复期的复诊、检查及用药费用;

2、必然产生的二次手术费的费用,常见的二次手术费包括内、外固定的取出术、缺损部位的修补术、受限于患者当前身体状况暂未施行的手术等;

3、尚未完成的长期治疗方式,常见的伤情包括瘢痕的修复、肌力损害的修复等;

4、远期并发症的干预治疗方式;

5、植入物的手术或治疗,常见的牙齿种植、义眼、义肢、耳蜗的安装等;

6、康复期的治疗或医疗依赖

03后续治疗费的评价依据

虽然《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对于后续治疗费的处理方式,建议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

这主要是考虑后续治疗费虽然是可能发生的可预期费用,但该费用存在较大的不确定性,待相关费用实际发生后再主张,可以兼顾各方的权益和维护法律的公平性。在司法实践中,部分法院为减轻当事人的诉累,更倾向于合并处理。那后续治疗费的评价依据是什么呢?毫无疑问首先要确定患者所必需或必然产生的后续治疗项目,其次是根据可以确定的项目评估费用额度。

为规范人身损害受伤人员后续诊疗项目的评定原则、方法和内容,司法部印发了《人身损害受伤人员后续诊疗项目评定技术指南》,鉴定人员或相关专家可参照指南确定的治疗方式对后续诊疗项目进行确定,当然卫健委对于常规的疾病诊疗方式也出具了一系列规范性诊疗路径,也可以作为后续治疗项目确定的辅助手段之一。

需要明确的是,与所有的鉴定标准、操作指南一样,相关的标准均采取的是循证临床实践方式确定的,即遵循证据的临床实践,即在临床实践中应用循证医学的原理,根据最佳研究证据、临床经验和病人的选择进行临床决策。

在实际的评估过程中,还应充分考虑伤者的实际的转归情况,即循证化与个性化综合考虑的评估方式。

04虽然囿于伤者转归情况、体质、并发症或后遗症等个性化因素,后续诊疗项目可能存在一定的差异性,但整体来看并不会造成较大结果影响的偏差,而相关诊疗项目的金额,受医院等级、地域性的影响则是巨大的。

为避免各鉴定机构在后续诊疗项目中造成的偏差,部分地区的司法鉴定协会组织相关三级医院的专家参与撰写了必然发生的部分治疗项目和措施费用的地方性标准,在相关费用评估的规范性和导向性方面还是有积极性意义。

《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二款对于有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由此,我们不难看出,表面上来看后续治疗费的确定方式可以通过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和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结论来实现,但从实务操作中同样不具备可操作性。

首先,司法鉴定机构的执业范围之内的评估项目并不包括后续治疗费用方面的评估,仅可做后续治疗项目的评估。根据司法部2020年颁布实施的《法医类司法鉴定执业分类规定》第十六条之规定“法医临床鉴定是指鉴定人运用法医临床学的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与法律有关的人体损伤、残疾、生理功能、病理生理状况及其他相关的医学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法医临床鉴定包括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人体损伤致残等级鉴定,赔偿相关鉴定,劳动能力鉴定,人体功能评定,性侵犯与性别鉴定,诈伤、诈病、造作伤鉴定,医疗损害鉴定,骨龄鉴定及与损伤相关的其他法医临床鉴定等。”由此我们不难看出司法部对于法医临床鉴定的执业范围限定在基于利用专业的临床知识对于可能导致损伤的原因、损害程度、治疗方式、损害后果以及参与因素进行技术层面的评价,而非相关费用额度的厘定和判别。为了更明确的赔偿相关鉴定的范围,规定的第十九条进一步规定“依据相关标准或者法医临床学的一般原则,对人体损伤、残疾有关的赔偿事项进行鉴定。包括医疗终结时间鉴定,人身损害休息(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的鉴定,定残后护理依赖、医疗依赖、营养依赖的鉴定,后续诊疗项目的鉴定,诊疗合理性和相关性的鉴定。”

其次,医院出具诊疗证明同样不具备可操作性。有过医院就诊经历的伙伴都知道,医院的计价系统是由医院财务部门进行管理的,而相关的药物、诊疗项目等则是由卫生监管部门、物价部门和医院相关职能部门综合确定的,即从事医疗操作中医护人员同样仅能对诊疗项目进行评估,同样无法对诊疗项目所需费用进行评估。既然后续治疗费用的确定并非司法鉴定机构的执业范围,也超出了医生的服务范围,那后续治疗费该如何进行确定呢?

1、地方性必然发生的部分治疗项目和措施费用指南。虽然后续治疗费并非司法鉴定机构的执业范围,但后续诊疗项目的评估却是法医临床类范围内的,因此如当事人有评估的意愿,可通过司法鉴定机构评估后续诊疗项目,同时结合属地相关部门印发的地方性必然发生的部分治疗项目和措施费用指南中的项目金额进行自行比对。目前为止,已有广东、湖南、江西、湖北、四川等地司法鉴定协会出具了类似的文件。

2、既往同类诊疗项目的金额。可以通过司法或医疗大数据,对于近三年内同类诊断、同类诊疗方式、同年龄段及同诊断组的就诊人员的二次手术、后续复诊费用进行萃取,相关案件可作为类案数据进行答辩。

3、如无法通过上述两类方式进行协商确认的,可待实际发生后另行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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