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量物证鉴定
一、案例基本信息采集
鉴定机构名称:云南鼎安司法鉴定中心
案例报送时间:二〇二三年六月三日
鉴定事项:1、对被鉴定物品的主要成分及闪点进行化验、分析其危险性; 2、对被鉴定物品是否属危险化学品判断分析。
主办鉴定人: 毛卫旭 曹德华 饶旭军 李科学
鉴定完成日期: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六日
法院是否采信:是(是或否)
供稿:云南鼎安司法鉴定中心 李科学
二、案例正文采集
【案情简介】
根据某某县政府主管领导的安排,由某某县应急管理局牵头,抽调县公安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组成联合检查组,于2020年1月7日、8日对县辖区内醇基类燃料进行检查排查;在检查排查中,查获张某某涉嫌非法经营危险化学品,需对所经营物质的主要成分、闪点是否属危险化学品进行鉴定;某某县应急管理局委托云南鼎安司法鉴定中心进行鉴定。经审查,受理了委托鉴定,结合委托事项开展鉴定工作。
【鉴定过程】
(一)鉴定依据
1.《司法鉴定程序通则》(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云南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
2.《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1号);
3.《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铁路局、中国民用航空局);
4.《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实施指南》(安监总厅管三〔2015〕80号);
5.《化学品分类和危险性公示 通则》(GB 13690-2009);
6.《化学品分类和标签规范 第7部分:易燃液体》(GB 30000.7-2013);
7.《化学品分类和标签规范 第18部分:急性毒性》(GB 30000.18-2013);
8.《危险化学品目录使用手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化学品登记中心组织编写,--北京:化学工业出版社,2017.5);
9.《危险货物分类与品名编号》(GB 6944-2012);
10.《危险化学品安全技术大典》(中国石化出版社);
11.《化工辞典》第五版(化学工业出版社)。
(二)鉴定方法
本次鉴定主要采用以下方法:1.现场取样;2. 实验室检测分析;3.询问调查、类比;4.实物影像拍录;5.专业经验分析。
(三)过程情况
2020年01月11日,云南鼎安司法鉴定中心指派鉴定人员到某某县某某镇黎明8社张某某仓库进行现场取样,同时开展拍照等证据固定。
1.现场取样情况:
取样地点:某某县某某镇黎明8社张某某仓库。
取样方式:随机抽取盛装容器(塑料桶)进行取样,从储罐取样。
样品1:编号--醇基燃料3-1,体积--1000ml,蓝色塑料桶。
样品2:编号--醇基燃料3-2,体积--1000ml,白色塑料桶。
样品3:编号--甲醇3-3,体积--1000ml,1号罐。
样品4:编号--甲醇3-4,体积--1000ml,2号罐。
样品5:编号--甲醇3-5,体积--1000ml,3号罐。
2.样品化验分析情况
样品由云南鼎安司法鉴定中心检测实验室进行化验分析。
主要成分、闪点检测情况表
样品编号 | 主要成分(%) | 闪点(闭口)℃ |
甲醇 | ||
醇基燃料3-1 | 95.4 | 14.3 |
醇基燃料3-2 | 93.2 | 16.8 |
甲醇3-3 | 95.0 | 13.6 |
甲醇3-4 | 96.3 | 14.0 |
甲醇3-5 | 96.9 | 14.0 |
【分析说明】
(一)样品取样
由委托单位指派的工作人员、被鉴定物品经营负责人、鉴定人员、公安机关人员、市场监督管理局人员等人员共同对被鉴定物品进行取样、封存。
根据现场情况,共取样5个:
1.从蓝色塑料中抽取一个,取样1000ml,装入塑料瓶,样品编号--醇基燃料3-1。
2.从白色塑料中抽取一个,取样1000ml,装入塑料瓶,样品编号--醇基燃料3-2。
3.从1号储罐取样1000ml,装入塑料瓶,样品编号-甲醇3-3。
4.从2号储罐取样1000ml,装入塑料瓶,样品编号-甲醇3-4。
5.从3号储罐取样1000ml,装入塑料瓶,样品编号-甲醇3-5。
(二)物质主要成分、闪点检测情况
根据实验室化验情况,张某某经营物质中的主要成分为甲醇,含量(质量比)在93.2%--96.9%之间,闪点在13.6—16.8℃之间。
(三)是否属危险化学品判断分析
1.根据《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甲醇属危险化学品,序号为:1022。
2.《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实施指南(试行)》“第五条 主要成分均为列入《目录》的危险化学品,并且主要成分质量比或体积比之和不小于70%的混合物(经鉴定不属于危险化学品确定原则的除外),可视其为危险化学品并按危险化学品进行管理,安全监管部门在办理相关安全行政许可时,应注明混合物的商品名称及其主要成分含量。”
3. 《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中序号第2828“含易燃溶剂的合成树脂、油漆、辅助材料、涂料等制品[闭杯闪点≤60℃]”为危险化学品。
张某某经营物质中的主要成分为甲醇,含量(质量比)在93.2%--96.9%之间,闪点在13.6—16.8℃之间,属危险化学品。
1.《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中将闪点小于28℃的液体储存物品的火灾危险性定为甲类。
2.《危险化学品分类信息表》中甲醇危险和危害特性类别有:
(2)急性毒性-经口,类别3;
(3)急性毒性-经皮,类别3;
(4)急性毒性-吸入,类别3;
(5)特异性靶器官毒性-一次接触,类别1。
3.甲醇的燃烧性:易燃;其蒸气与空气可形成爆炸性混合物,遇明火、高热能引起燃烧爆炸;与氧化剂接触发生化学反应或引起燃烧;在火场中,受热的容器有爆炸危险;其蒸气比空气重,能在较低处扩散到相当远的地方,遇火源会着火回燃。
4.甲醇的健康危害:对中枢神经系统有麻痹作用;对视神经和视网膜有特殊选择作用,引起病变;可致代谢性酸中毒。
【鉴定意见】
1. 被鉴定物品主要成分为甲醇,含量(质量比)在93.2%--96.9%之间,闪点在13.6—16.8℃之间。
2. 被鉴定物品具有易燃、易爆的危险性,有刺激性,对人体健康有危害。
3. 被鉴定物品属危险化学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