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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体滑坡事故成因鉴定
发布日期:2024-01-02 点击次数:109

山体滑坡事故成因鉴定

一、案例基本信息采集

鉴定机构名称:云南鼎安司法鉴定中心                  

案例报送时间:二〇二

鉴定事项:某某“7.13”山体滑坡事故成因进行鉴定

主办鉴定人:  毛卫旭    曹德华    饶旭军     李科学         

鉴定完成日期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七日

法院是否采信:是(是或否)                   

供稿:云南鼎安司法鉴定中心  李科学            

二、案例正文采集           

【案情简介】

2020年7月13日,某某某某砂石厂矿区平面范围内发生山体滑坡,造成二人死亡(附尸表检验笔录)及财产受损的事故(意见书中称为:某某某某“7.13”山体滑坡事故);事故发生后,某某政府成立了由某某县应急管理局为组长单位的事故调查组,为查明事故原因,某某县应急管理局委托云南鼎安司法鉴定中心对某某县某某“7.13”山体滑坡事故成因进行鉴定。经审查后,云南鼎安司法鉴定中心受理了委托鉴定事项,依照程序开展鉴定工作。

【鉴定过程】

20208月12日,鉴定中心派人到某某县应急管理局签订鉴定委托书、收集某某县应急管理局提供的资料;根据鉴定事项,成立了鉴定小组。

20208月17日,鉴定小组进入砂石厂现场,由委托方派人指引,砂石厂、某某村委会派人参加,对现场开展了勘验、测量、取样等工作,采用拍照、录像、录音、仪器储存数据、文字记录等方式收集现场证据,为鉴定分析提供依据。

(一)相关询问笔录摘录

1.某某笔录(鼎安鉴定中心作笔录1):“我的房屋是2016年10月开始修建,2016年11月修建完第一层,2018年修建第二层。房屋地基是我出五千块钱给某某某某指挥挖掘师傅(王大维)给我挖的,某某为了多挖土,边坡未留平台。房屋验收的人我说不出名字,是某某镇政府和村委会的人一起来验收的,随后我找村民问了后再提供证明材料。我的妻子有听力障碍,父亲年龄高,但隐患治理我在浙江打工未通知我,房屋的封条贴了前面的门,房屋的后面没有贴封条,某某让我妻子从后门进出房间(我有我妻子发给我的语音信息,时间是2020年6月30日18时52分)。矿山来我房屋旁采矿的时间是2017年3月,距我房屋西侧约五、六米开挖。我房屋西侧现在有的坑是今年挖了形成的,房屋后面的平台是2018年开挖的,2019年3月左右形成。2017年8月,因房屋后面的山坡出现开裂,我和我的亲戚要求停止施工、采取措施,但政府和砂石厂老板没有采取任何措施、未停止施工,一直施工到2019年4、5月份,安全隐患没有消除,反而更加严重,山体出现局部垮塌,阻断了上面的平台,砂石厂改为在平台下的底部(我房屋西侧)开采作业,在这期间砂石厂未处理平台上部的隐患,直到事故发生。自2017年2月出现安全隐患至到事故发生之日,砂石厂未采取任何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直至山体滑坡导致我的妻子唐梦花、儿子周围身亡、房产及全部财产损毁。事故发生后某某镇政府组织有关部门进行了4次调解,调解无果”。

2.某某笔录(鼎安鉴定中心作笔录2):“确认事故遇难两人是某某的妻子唐梦花和儿子周围”。

3.某某(砂石厂投资人)笔录(鼎安鉴定中心作笔录):砂石厂没有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2012年12月开始在1采点开采,2017年2月停止;2017年3月开始在2采点开采至事故发生。某某房屋是2016年底修的,进行过制止。在2采点现场工作排险时有人值班,不工作时在办公室这边,不定时进行巡查。在出事点是进行排危。砂石厂在开采过程中执行自上而下的开采顺序。国土部门没有提出过更换或增加矿种。因山顶土地部分未协调好,部分协调好的,有人阻扰、不让动,所以没有从山顶开采下来。某某房屋建筑质量有问题,梁和柱钢筋结合处无搭接、咬合,墙体为12墙,梁柱与砖墙之间无拉墙筋,梁板用钢筋量少。

4.某某(砂石厂安全员)笔录:(1)2020年7月13日前在事故垮塌地点未进行过开采作业;(2)2019年3月,出现过小部分垮塌,2019年7月又垮塌过一次;(3)要消除隐患,需征用土地、扩宽一阶平台,但土地征用没有和村民达成协议,隐患一直没有得到有效治理。(4)砂石厂给某某家人租了房子在排危期间住,某某家人同意排危期间在外住,2020年7月1日在某某家房子贴了封条,不清楚某某家人什么时候又回去住的,7月12日晚上78点左右蒋奉军去检查过,封条是贴好的。

5.某某(砂石厂投资人)笔录(2020年7月20日):(1)2016年7月咨询大关安监局矿安股,肖恒超说按《云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调整下放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审批权限的通知》(云安监管【2012】178号)规定,某某县某某砂石厂需要做《开采设计》、不办安全生产许可证;2017年以后,沿用2013年的《开采设计》,没有作新的《开采设计》;(2)某某房屋建成后,房后岩石比较松软,2017年开始到2019年6月,砂石厂在某某房后形成了一阶安全平台;(3)征地过程中遇到个别村民敲诈,村民一直阻扰扩大平台,一直没有开始正式的排危工作;(4)2020年4月27日租周国文房给某某家住,6月2日镇政府、村委会、砂石厂一起帮某某家搬到老小学,7月1日,镇政府交代贴封条,并交待唐梦花不能回来住;(5)事故发生后,7月18日镇政府组织双方协商,没有达成协议。

6.某某(自然资源所所长)笔录:(1)2016年某某修房,未办理审批,下达过“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但未停止违法行为;后房屋建成,属于危房改造项目,2017年某某城建所验收,并领取危房改造补助。(2)与某某2020年7月20日)的(4)基本一至。

7.某某笔录(2020年8月10日):2016年,某某请矿山管理人员刘某某帮忙挖建房地基,费用5000.00元,签有协议。

8.某某笔录:建房地基是7200.00元给刘邦发家买的,出了5000.00元请某某挖的;2016年10开始建房,11月完成第一层,2017年3月左右验收,2017年5月左右收到补助费10200.00元,第二层是2018年修的;7月13日发生事故时,不在家,在浙江打工。

9.杨某某某某县应急管理局工作人员)笔录:砂石厂有采矿许可证,因为是小型企业,不需要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

10.梁某某某某县应急管理局工作人员)笔录:某某县应急管理局李学祥、石明星、罗聪、梁华栋参加了事故当天的救援,共救出两名死者;某某县某某“7.13”山体滑坡事故造成一栋民房损毁、两人死亡。

(二)某某县某某砂石厂基本情况

某某县某某砂石厂于2011年12月20日取得采矿许可证,有效期至2014年11月20日,2013年3月28日取得营业执照,营业执照许可经营范围为页岩、石英砂、石灰岩露天开采;至2014年11月,先后完成了《某某县某某砂石厂安全预评价报告》、《某某县某某砂石厂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安全专篇》、《某某县某某砂石厂开采设计》、《某某县某某砂石厂安全验收评价报告》,但未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2015年1月20日换取到采矿许可证,有效期至2017年1月20日;2017年11月27日换取到采矿许可证,有效期2027年11月27日;在《昭通市非煤矿山转型升级实施方案》(昭通市人民政府 2016年2月)中,某某县某某砂石厂列为2016年改造升级名单,改造升级原因为生产建设规模不达标,完成时限为2016年底;至鉴定之日,某某县某某砂石厂未进行初步设计、安全预评价、安全设施设计、安全验收评价等工作,未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

某某县某某砂石厂采矿许可证相关信息:

Ⅰ、证号:C5306242011127220127200

开采矿种:页岩、石英砂、石灰岩

生产规模:5.00万吨/年

矿区面积:0.392平方公里

有限期限:叁年  2011年12月20日至2014年11月20日

发证日期:2011年11月20日

Ⅱ、证号:C5306242011127220127200

开采矿种:页岩、石英砂、石灰岩

生产规模:5.00万吨/年

矿区面积:0.392平方公里

有限期限:贰年  2015年1月20日至2017年1月20日

发证日期:2015年1月20日

Ⅲ、证号:C5306242011127220127200

开采矿种:页岩、石英砂、石灰岩

生产规模:5.00万吨/年

矿区面积:0.392平方公里

有限期限:壹拾年  2017年11月27日至2027年11月27日

发证日期:2017年11月27日

Ⅳ、矿区范围拐点坐标1  矿区范围拐点坐标表(1980西安坐标系)

拐点号

X坐标

Y坐标

1

3090880.00

35389600.00

2

3090400.00

35390100.00

3

3089900.00

35389800.00

4

3090400.00

35389300.00


开采深度

2100米至1700米标高

2020年2月26日,某某县某某砂石厂下文任命某某为砂石厂安全矿长,通知中明确某某全面负责砂石厂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具体工作职责详见《安全生产责任制》”;某某有考核合格证,营业执照上的投资人(某某)有考核合格证。

1.地理位置及交通情况

某某县某某砂石厂矿区位于某某县城约356°方向,行政区划隶属某某县某某镇甘海村凉水井组,距某某县城直线距离约19.2km,某某镇集镇直线距离约3.6km,地理极值坐标:东经103°52′31.5″~103°53′0.7″,北纬27°55′06″~27°55′37.8″;有村组公路(水泥路面)通往矿区。

2.地质概况

1)地形地貌:滑坡点地形地貌属构造侵蚀、剥蚀中—高山峡谷地貌,山区陡斜坡地形。原始地形坡度35°—40°,坡向方位45°。滑坡点底至顶边高差约52 m。

2)地层岩性及构造:滑坡点地层出露为二叠系上统峨眉山玄武岩组,岩性为深灰色斑状玄武岩夹致密块状、杏仁状玄武岩。釆场内上部玄武岩风化强烈,呈强风化--全风化,岩石呈碎裂状,近地表岩层极不稳定。坡顶一带为薄--中厚第四系残积层含碎石粘土覆盖。

滑坡点构造简单,未见断裂构造,但玄武岩柱状节理发育。

3.周边环境情况

有村组公路由东向西从矿区平面范围穿过,在公路沿线两侧约有15户民房;矿界东面约50米至300米范围内有10余户民房;矿界北、西、南面300米范围内没有民房和建筑物。

4.矿山开采现状情况

某某县某某砂石厂矿区平面范围内2012年12月至2020年7月有两个采点(为便于分析描述,本次鉴定将值班室旁的老采点称为1号采点,周某某房屋西侧新采点称为2号采点)开采,两个采点均由某某指认开采为同一矿种(某某认为是页岩;现场确定为玄武岩;已采集样品进行证据固定);2012年12月至2017年2月在1号采点开采,现场为一面墙的高陡边坡;2017年3月以后,停止在1号采点开采,转到2号采点开采(含排危);经连接昭通市连续运行参考站进行测量,2号采点开采标高在1588米1630米之间,形成2个开采平台,1588米平台为底部平台、现已停止在底部平台进行开采作业,1605米为现在的生产平台,有开拓运输道路从开采工作面底部经底部平台与村组公路连接。

 

1  1号采点图片

 

2  2号采点图片

 

3  2号采点图片

5.开采矿种及采矿工艺

1)开釆矿种:

某某县某某砂石厂于2017年11月27日由某某县国土资源局换发了采矿许可证,采矿证核准开采矿种为页岩、石英砂、石灰岩,生产规模5.00万吨/年, 开采深度2100至1700米标高,有效期至2027年。

2020年8月17日鉴定中心专业技术人员现场勘察野外定名确认, 1、2采点开采矿石为二叠系上统峨眉山玄武岩组(P2 β),岩性为深灰—灰黑色斑状玄武岩夹致密块状、杏仁状玄武岩。表层矿石风化强烈,呈强风化 —全风化,风化后呈土黄色碎裂状至粘土。

2)采矿工艺

砂石厂于2013年12月委托某某勘察设计有限公司编制了《某某县某某砂石厂开采设计》,设计开采矿种与采矿证核准矿种一致,为页岩、石英砂、石灰岩。设计采用开掘单壁沟,缓帮作业的采矿工艺,开采顺序由上往下分台阶水平开采,台阶高度10m,台阶坡面角60°,安全平台宽度4m。采剥工艺:挖掘机剥离-潜孔钻穿孔-中深孔爆破-挖掘机、装载机铲装至汽车-破碎站。

2020年8月17日现场勘察, 2采点滑坡区自底部向上约16m处形成一个台阶(东部台阶已被滑坡物质掩埋),台阶至顶边边坡高约36m,两台边坡角约60°—65°,东部台阶宽不清。

实际采矿工艺:挖掘机开采—挖掘机铲装至汽车—水泥厂。未见剥离平台,砂石场未建破碎站。

(三)周某某房屋情况

周某某某某的父亲)房屋在砂石厂矿区平面范围内,位于2号采点东部、第一台阶下部。

2016年10月开始建房,建房地基是7200.00元给刘邦发家买的,出了5000.00元请某某挖的(某某笔录及村民签字按印证明),11月完成第一层。依据委托方提供的“某某县某某2016 年脱贫出列村建档立卡贫困户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拨付花名册”(有某某县某某镇人民政府、某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盖章和相关人员签字)、“云南省农村危房改造工程及地震安居工程审核审批表”( 有某某县某某镇甘海村民委员会盖章)、“云南省农村危房改造抗震防灾选址审核表”(无盖章、无签字)、“危房改造检查验收表” (无盖章、无签字)、“农村危房改造最低建设要求验收表” (无盖章、无签字)等资料显示已通过验收获得补助,2017年1月16日补助费10200.00元打在户主周某某银行卡上;2018年修第二层;房屋在某某县某某“7.13”山体滑坡事故中受损,后拆除。

由于未办理相关农村宅基地审批手续,2016年12月13日,某某县国土资源局给周国鑫(兴)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未办理相关用地手续擅自占用土地修建宅基地,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代收人:周国文。

 

4周某某房屋与2号采点的位置关系图(2019年4月24日卫星图)

(四)周某某房屋背后隐患情况摘录

1.2017年2月18日,某某县某某镇人民政府(镇政府)、某某县某某镇甘海村村民委员会(某某村委会)、某某县驻村扶贫工作队给某某县某某砂石厂(砂石厂)发的联系函:某某房背后的岩层容易垮塌,请求砂石厂尽快施工处理,并提出7条建议;施工到房背后通知某某离开房屋躲避。

2.2018年10月28日,镇政府、某某村委会某某县驻村扶贫工作队给砂石厂发的联系函:某某房背后的岩层容易垮塌,请求砂石厂尽快处理,施工中通知某某离开房屋躲避。

3.2019年4月22日,镇政府、某某村委会给砂石厂发的联系函:某某房背后的岩层容易垮塌,请求砂石厂尽快处理,施工中通知某某离开房屋躲避。

4.2019年7月24日,镇政府、某某村委会给砂石厂发的联系函:2019年4月22日发函至7月24日,砂石厂作了第一台阶处理,最危险的危岩已部分消除;但由于雨水集中,第一台阶上山体出现滑坡,隐患未彻底消除,请求砂石厂尽快彻底消除隐患,施工中通知某某离开房屋躲避。

5.2019年7月28日,砂石厂制定“某某县某某砂石厂滑坡排危治理方案”。

6.2019年10月18日,某某县应急管理局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2019)005号):“1、未按设计自上而下分台阶或分层开采,采场上部存在滑坡”。

7.2019年10月18日,某某科技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出具的某某县某某砂石厂安全隐患排查记录表”: “2.采场东部下方有民房,采场上部存在滑坡”;整改建议“应加强对采场东部周边的安全管理及监护,并及时处理滑坡处的安全隐患”。

8.2019年12月25日,某某县应急管理局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整改复查意见书”:对2019年10月18日(2019)005号的问题整改完毕,符合要求。

9.2020年1月6日,砂石厂报给镇政府的“某某县某某砂石厂关于请求帮助解决滑坡排险的报告”:排危施工中遇到个别村民的阻扰,请求给予解决阻扰排险施工问题。

10.2020年1月6日,砂石厂报给镇政府、某某村委会某某县某某砂石厂关于处理地质滑坡的复函”:2016年6月以来,砂石厂在某某新房背后作了第一台阶处理,台阶上部在2019年7月22日持续暴雨后造成滑坡;受寿梭路建设影响,前段时间停产,设置警戒,暂停排危;近日恢复生产,遇到个别村民的阻扰,排危工作无法开展,请求给予协助解决阻扰排险施工问题。

11.2020年1月15日,某某县应急管理局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现场检查记录”:“3、采矿区西面顶部开裂未及时排除安全隐患”。

12.2020年1月19日,“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现场检查记录”(检查人员:马某某某某、金某某、马某某):“2、边坡超高”。

13.安全隐患排查记录(砂石厂):2020年2月26日,没有发现问题。

14.2020年3月2日,某某县应急管理局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现场检查记录”:“1、隐患排查不到位”。

15.2020年3月3日,“某某县非煤矿山复工复产验收表”:3月3日,某某县应急管理局同意砂石厂复产。

16.安全隐患排查记录(砂石厂):2020年3月5日,原滑坡点无变化。

17.2020年3月12日,砂石厂报给镇政府的“某某县某某砂石关于请求政府帮助解决滑坡排险的请示报告”:其内与2020年1月6日相同。

18.2020年3月12日,砂石厂报给某某县应急管理局的某某县某某砂石出现险情的情况报告”:滑坡处崩塌的风险不断扩大,现场十分危险;排危施工中遇到个别村民的阻扰,砂石厂已经请求给予解决阻扰排险施工问题。

19.安全隐患排查记录(砂石厂):2020年3月15日,2019年7月22日出现的滑坡点无变化。

20.2020年3月24日,“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现场检查记录”(检查人员:周荣鑫、某某、马安信):“1、开采边坡超高”。

21.安全隐患排查记录(砂石厂):2020年3月25日,没有发现问题。

22.安全隐患排查记录(砂石厂):2020年4月10日,去年出现的原滑坡点无变化。

23.2020年4月15日,“关于凉水井沙石厂会议”会议记录(出席人:吴书记、周副镇长、赵总、村三委):在厂区住有周国星一家3口人,房屋后面比较危险,由砂石厂把隐患排除;由砂石厂将某某户搬出,直至隐患排除;村上协调配合砂石厂作好与相关群众的协调工作。

24.安全隐患排查记录(砂石厂):2020年4月20日,原滑坡点滑坡面无变化。

25.2020年4月27日,砂石厂书面通知某某“汛期期间在排危工作结束前某某新房内不得住人,汛期内该房必须落锁不得有人在内生活及停留”;通知收到人:唐梦花、周某某

26.2020年4月27日,镇政府发出“排危公告”,“2、某某砂石厂立即将某某户搬出,待隐患排出后迁回”。

27.2020年4月27日,镇政府给某某发出“排险通知”,要求某某积极配合砂石厂排险。

28.2020年4月27日,砂石厂与周国文签租房合同,租周国文的二楼一间房屋给某某家人在排危期间住。5月11日,胡贵芬收到租房费2000.00元(有收条)。

29.2020年4月28日,某某县应急管理局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现场检查记录”:“1、矿区顶部出现开裂未及时排危”。

30.安全隐患排查记录(砂石厂):2020年4月30日,没有发现问题。

31.安全隐患排查记录(砂石厂):2020年5月10日,原滑坡面无变化。

32.安全隐患排查记录(砂石厂):2020年5月21日,没有发现问题。

33.安全隐患排查记录(砂石厂):2020年5月31日,原滑坡面无变化,上部无变化。

34.2020年6月2日,“甘海村6月份办公会”会议记录(出席人:镇挂钩领导、镇工作人员、驻村工作队、村三委):村上已在某某户张贴排险公告和封条、警戒线已拉好,今天就帮助某某搬离住所;企业应尽快组织排险,村上继续做好群众协调工作。

35.安全隐患排查记录(砂石厂):2020年6月10日,原滑坡点无变化,上部山顶无变化。

36.安全隐患排查记录(砂石厂):2020年6月20日,原滑坡点无变化。

37.2020年6月28日,“甘海村办公会”会议记录:要及时、随时与砂石厂联系,督促加快排险进度。

38.安全隐患排查记录(砂石厂):2020年6月29日,没有发现问题。

39.2020年7月6日,“甘海村办公会” (出席人:镇挂钩领导、驻村工作队、村三委、镇工作人员)会议记录:加强对矿区管理,再次督促砂石厂对某某户后隐患点排险。

40.2020年7月7日,某某县应急管理局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现场检查记录”:“4、采矿区浮土未及时清理,边坡存在开裂情况”。

41.安全隐患排查记录(砂石厂):2020年7月11日,(1)现采点采高有点高、坡度小;(2)下坡路面有点软。

(四)鉴定方法与仪器

1.本次鉴定主要采用以下方法:(1)现场实地勘验法;(2)询问调查法(含网络数据查询);(3)实物影像拍录法(用SONY-DSC-HX30数码照相机);(4)专家经验分析法;(5)调查结果分析方法;(6)类比法。

2.本次鉴定主要使用的仪器设备

2  本次鉴定工作主要使用仪器设备表

序号

仪器名称

型号/编号

数量(台)

备注

1

艾普瑞激光测距仪

SN18G073959

1


2

地质罗盘

DL-I

1


3

激光测距望远镜

锐豪550A

1


4

索尼数码照相机

SONY-DSC-HX30

1


5

汉王录音笔

A10T

1


6

全球导航卫星定位系统接收机(RTK)

中海达GPS RTK-V90 BX

2


7

大疆精灵4RTK无人机

大疆精灵4RTK

1


(五)鉴定依据

1.《司法鉴定程序通则》;

2.《云南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

3.《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2009年8月27日,第二次修正);

4.《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主席令第75号公布,自2002年12月1日起施行);

5.《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6.《云南省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7.《矿山安全法》;

8.《数字测绘成果质量检查与验收》(GB/T 18316-2008);

9.《1:500 1:1 000 1:2 000 地形图航空摄影测量数字化测图规范》(GB/T 15967-2008);

10.《全球定位系统实时动态测量(RTK)技术规范》(CH/T2009-2010)

11.《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图图式 第1部分:1:500 1:1 000 1:2 000地形图图式》(GB/T 20257.1-2017);

12.《无人机航摄系统技术要求》(CH/Z 3002-2010);

13.《低空数字航空摄影规范》(CH/Z 3005-2010);

14.《建材矿山工程测量技术规范》(GB/T51178-2016);

15.《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安国家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0号,自2009430日起施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2015〕第78号修订);

16.《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2010〕第36号,201121日起施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2015〕第77号修订);

17.《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9号,自201171日起执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2015〕第78号修改);

18.《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非煤矿山转型升级的实施意见》(云政发〔2015〕38号,自2015年5月29日其施行);

19.《昭通市非煤矿山转型升级工作联席会议会议办公室关于(昭通市非煤矿山转型升级实施方案)的通知》(昭市安监管〔2016〕26号);

20.《云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调整下放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审批权限的通知》(云安监管【2012】178号);

21.《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394号);

22.《滑坡防治工程勘查规范》(GB/T32864-2016  );

23.《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

24.《测量不确定度评定与表示》(JJF1059.1-2012)

25.《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安监总管--【2017】98号)。

(六) 滑坡事故后果及事故等级

某某县某某“7.13”山体滑坡事故造成周某某1户房屋财产损毁,死亡2人。滑坡体平面上呈不规则半圆形,纵向长约60m,横宽约50m,滑体厚度2—6m,滑坡体积约1.5万立方米。根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394号)和《滑坡防治工程勘查规范》(GB/T32864-2016  表B.2),为浅层滑坡,滑坡等级为小型滑坡,灾情等级为小型。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事故等级为一般事故

 (七)滑坡灾害原因分析

1.根据现场勘查情况、收集资料情况,将发生本次滑坡灾害的2号采点划分为隐患治理区和开采区;在隐患治理区开展的工作视为排危行为。

 

5  2采点分区示意图

   2.某某砂石厂2011年12月20日第一次取得由某某县国土资源局发给的采矿许可证,2015年1月20日和2017年11月27日先后取得由某某县国土资源局换发的采矿许可证,其间2012年10月委托云南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第一地质大队编制了《云南省某某县某某砂石厂页岩矿资源储量核实报告》和《某某县某某砂石厂页岩矿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核实估算的对象是矿区范围内的页岩及共生的石英砂、石灰岩矿体,开发利用方案设计利用矿石主要为页岩及共生的石英砂、石灰岩矿。2013年12月委托某某勘察设计有限公司编制了《某某县某某砂石厂开采设计》, 开采设计矿种为石灰岩矿。2014年11 月委托云南安益安全评价有限公司编制了《某某县某某砂石厂安全验收评价报告》。采矿许可证核准和储量核实、开发利用方案、开采设计的开采矿种为“页岩、石英矿、石灰岩”,验收评价中企业开采矿石为石灰岩。

经本次鉴定中心专业技术人员现场勘察无人机航拍确认,砂石厂自2012年12月至2020年7月在核准的矿区平面范围内开采,开采矿种为玄武岩,开采矿种不符合采矿许可证核准的矿种、2013《开采设计》设计开采的矿种、2014年《验收评价报告》描述的开采矿种。

砂石厂1号采点开采标高在15611600m之间、2号采点开采标高在15581630m之间;三次采矿许可证核准开采深度都为由2100米至1700米标高;《云南省某某县某某砂石厂页岩矿资源储量核实报告》(2012年10月)中,引用划定的开采标高为17001500m,储量核实范围为矿区南西部0.0746km2、标高16541582m;《某某县某某砂石厂页岩矿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2012年10月)中,引用划定的开采标高为17001500m,设计范围为矿区南西部0.0746km2、标高16541582m;《某某县某某砂石厂开采设计》(2013年12月)中,引用2011年12月采矿许可证、但文本中开采标高(17001500m),设计的开采标高为16541582m,;《某某县某某砂石厂安全验收评价报告》(2014年11月)中,引用2011年12月采矿许可证、但开采标高(17001500m),评价时开采标高在16501540m之间。实际开采标高、储量核实标高、开采设计标高、安全评价开采标高与采矿许可证核准的开采深度不一致。

砂石厂在非煤矿山转型升级中被列为“改造升级一批”矿山, 改造升级的原因是 “生产建设规模不达标”,完成时限2016年底。但该砂石厂在转型升级工作中未按要求完成开采矿种(玄武岩)最小生产建设规模的相关设计、评价和建设工作, 无安全生产许可证,不符合《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0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2015]第78号修订)“第二条 非煤矿矿山企业必须依照本实施办法的规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生产活动。” 的规定。不在《云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调整下放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审批权限的通知》(云安监管【2012】178号)“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决定对生产建设规模为小型的地热、温泉、矿泉水、卤水、砖瓦用粘土,以及最终开采高度不超过10m的小型采砂场等危险性小的非煤矿山企业,自2013年1月1日起不再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规定范围。

根据《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安监总管一【2017】98号)文规定:“未采用自上而下、分台阶或者分层的方式进行开采”或“边坡存在滑移现象”, 即为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砂石厂生产现状已存在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2019年10月18日重庆美高科技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出具的某某县某某砂石厂安全隐患排查记录表“企业存在的安全隐患” 一栏中,未明确指出砂石厂存在“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的定性意见,未指出开采矿种与采矿许可证核准的开采矿种不符,未指出砂石厂开采标高不在采矿许可证核准的开采深度范围内,未指出砂石厂无安全生产许可证的违规开采行为,未指出原《开采设计》已不具备开采技术指导意义。

3.砂石厂2号采点周边环境复杂。 砂石厂2017年3月开始在2号采点进行采矿、排危作业,从鉴定勘验时无人机航拍图上看出(见附图),在己形成的开采境界(2号采点)外300m范围内有村民约21户,与开采境界最近农户有5户,距离约5-40m(周某某房屋西侧仅5m)。安全距离不符合相关规定的要求。

6  2号采点周边环境情况示意图

 4. 本次事故滑坡灾害点为斜坡地形,总体地形坡度陡峻,坡体物质主要为全—强风化玄武岩,岩体呈碎石土状,风化强烈、结构破碎、厚度大, 自然条件下坡体处于相对稳定状态(见2015年卫星照片)。如果有人类不良工程活动,将使处于相对稳定状态的边坡原始应力遭到破坏,在不利地形条件下,容易形成滑坡灾害。

 

7  周某某未建房前2015年卫星图

5.根据现场调查和资料分析,2016年12月户主周某某将房屋修建在矿区平面范围,房屋选址不合理。修建的房屋经相关部门验收,并下拨了补贴款(有验收表,但无记录)。房屋修建时,在不利边坡脚人工切坡后,形成高陡边坡、临空面, 坡体几何条件受损,且未及时采取有效支护和防护措施(见照片),在大气降水渗透作用下,一方面使坡体荷载增加,同时也使岩土体抗剪強度急剧降低,边坡稳定性变差,坡体前缘高陡临空面失稳,2017年2月在边坡及上部出现开裂,“岩层容易垮塌”,使周某某房屋后高陡边坡存在滑坡灾害隐患。

因此,周某某建房人工切坡,形成高陡边坡、临空面, 坡体几何条件受损,且未及时采取有效支护和防护措施,经2017年2月18日“联系函”确认,隐患已经形成。

 

8周某某建房切坡形成的高陡边坡图片

6.周某某房屋建成后,由于房屋后存在高陡边坡, 2017年2月18日边坡发现开裂现象,安全隐患突出。安全监管部门和镇、村领导自2017年2月18日至“7.13” 事故发生前,多次向砂石厂下达了排危指令。其中2019年4月22日某某镇政府、某某村委会给砂石厂发联系函:某某房背后的岩层容易垮塌,请求砂石厂尽快处理,施工中通知某某离开房屋躲避”;2019年7月24日某某镇政府、某某村委会给砂石厂发联系函:“2019年4月22日发函至7月24日,砂石厂作了第一台阶处理,最危险的危岩已部分消除;但由于雨水集中,第一台阶上山体出现滑坡,隐患未彻底消除,请求砂石厂尽快彻底消除隐患,施工中通知某某离开房屋躲避”。

2019年4月22日发函至2019年7月24日,某某砂石厂对滑坡隐患作了第一台阶处理。但处理时未按自上而下削坡减载的技术要求和顺序施工,排危技术施工方法错误。

2019年7月28日砂石厂制定的《某某县某某砂石厂滑坡排危治理方案》没有明确排危施工自上而下的台阶高度和标高,没有正确设计台阶的施工顺序。砂石厂制定的《滑坡排危治理方案》不具体、不明确、不具指导性。该方案未实施。

本次鉴定现场勘验及调查显示:周某某房屋后排危第一台阶滑坡后,台阶距顶边约36m,台阶宽度不清,台阶坡面角约60度,底部至台阶高约16m,切坡坡面角约62度。台阶向东至周某某房屋后, 台阶顶边形成多处伞状岩土体(见2019年4月卫星图和照片)。排危施工“拦腰”(第一台阶)切坡后,形成高陡边坡和伞状岩土体,进一步破坏了坡体上部的岩土体相对稳定性,导致上部的岩土体缷荷滑坡,缷荷滑坡体推移式下滑挤压某某房屋后开裂形成隐患的高陡边坡,造成“7.13”滑坡灾害事故。

 

9 周某某房屋后排危形成的第一台阶(2019年4月卫星图)图片1

 

10 周某某房屋后排危形成的第一台阶图片2

 

11 周某某房屋后排危形成的第一台阶图片3

综上情况,2017年2月18日至“7.13” 滑坡灾害事故前,事故隐患长期存在,未有效排除治理;砂石厂在周某某房屋后进行了断续的排危和西侧采矿,但排危技术施工方法错误,进一步破坏了坡体上部的岩土体相对稳定性,没有达到排危目的,是导致滑坡灾害发生的主要原因。

7. 2020年6月2日“甘海村6月份办公会”会议记录:“村上已在某某户张贴排危公告和封条,警戒线已拉好,今天就帮助某某搬离住所”。结合有关公告图片、搬家租房协议、排危通知等,分析认为砂石厂确定了危险区域,并采取了部分措施;但未针对危险区域附近有住户、有人员活动的情况进行防控,对已确定的危险区域无人值守,管控措施有缺陷;唐梦花在知晓该区域有危险的情况下,携子进入危险区域,滑坡事故发生后二人身亡。

【鉴定意见】

依据委托事项,对某某县某某“7.13”山体滑坡事故成因鉴定形成以下意见:

1.安全管理缺陷

   1)某某县某某砂石厂有采矿许可证、无安全生产许可证;实际开采矿种与采矿许可证核准矿种不一致;实际开采矿种与储量核实报告、安全评价报告、开采设计中的矿种不一致;实际开采标高、储量核实标高、开采设计标高、安全评价开采标高与采矿许可证核准的开采深度不一致;

   2)2015年转型升级后,换发的采矿许可证(2017年发)核准矿种与实际开采矿种不一致,核准的生产规模不符合云南省非煤矿山最小开采规模的标准;转型升级后,砂石厂未按相关要求开展“安全三同时”工作;

   3)周某某在矿区平面范围内新建房屋及砂石厂在2号采点作业,相互影响,不利于安全管理,未及时制止或搬迁;

4)2019年7月28日砂石厂制定的《某某县某某砂石厂滑坡排危治理方案》不具体、不明确、不具指导性,该方案未实施。

2.周某某房屋选址、建设、施工缺陷

房屋选址于砂石厂矿区平面范围内,房屋处于建筑工程不利地段,虽经有关部门验收,但在不利边坡脚人工切坡后,形成高陡边坡、临空面, 坡体几何条件受损且未及时采取有效支护和防护措施,形成滑坡、坍塌隐患。

3. 排危施工方法错误

2017年2月18日发现隐患至事故发生日,属砂石厂排危施工、采矿时间段;砂石厂排危形成的 “第一台阶”,没有按自上而下的顺序施工,形成高陡边坡和伞状岩土体,破坏了坡体上部的岩土体相对稳定性,导致坡体下滑。排危技术施工方法错误是造成某某县某某“7.13”山体滑坡事故的主要原因。

4.人员身亡的原因

某某县某某砂石厂排危期间,实施了公告、张贴封条、人员搬迁撤离等措施,但对已确定的危险区域无人值守,管控措施不力;唐某某擅自携子进入危险区域,滑坡事故发生后二人身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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