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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鉴定公益宣传活动(生态破坏行为致农田生态系统损害鉴定)
发布日期:2024-01-03 点击次数:68

云南鼎安司法鉴定中心

司法鉴定公益宣传活动(第八期)

生态破坏行为致农田生态系统损害鉴定

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执业分类规定第四十二条 生态破坏行为致农田生态系统损害鉴定。包括确定农田性质及类别,确定农田生态系统损害评价指标和基线水平,确定农田生态系统损害的时间、类型(如农田种植物、土壤、地下水等损害)、范围和程度,判定非法占用耕地、农区土地破坏、外来种引入、地下水超采等生态破坏行为与农田生态系统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制定农田生态系统恢复方案建议,评估农田生态系统损害数额,评估恢复效果等。

非法占用毁坏林地

耕地、林地是我国重要的自然资源。近年来,人民法院加大对涉及环境资源保护刑事案件的审判力度,依法严惩了污染环境、非法占用农用地、乱采滥挖矿产资源等违法犯罪行为,保护资源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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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1月至2019年1月期间,严某在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情况下,非法占用林地,并换作其它用途。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4月3日被县森林公安局抓获,同日被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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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批准,擅改林地用途

严某为建盖养殖场,自2018年11月至2019年1月期间,在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情况下,在富源县某集体山林小箐林(小地名)林地内开挖林地。经鉴定,严某开挖占用地块的林地面积为18.79亩(12527.29平方米),林地地类为有林地,森林类别为商品林,林种为一般用材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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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发后,严某对其占用的林地进行了补种补栽,恢复了土地的林地用途。当庭认罪,请求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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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审理认为,严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林地,改变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林地损坏,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鉴于其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对其占用的林地进行了补种补栽,恢复了土地的林地用途,故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10000元。

法官点评

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是指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行为。耕地的贫乏已成为制约我国经济发展的重要因素之一,严加保护耕地是摆在我们面前的重要任务,也是每个公民义不容辞的责任。可现实中,有些人为了自身利益,违规占地,无限制开垦,不能合理开发和利用土地资源,最终触犯了法律。

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一不注意就摊上了!

什么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

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指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行为。

农用地包括哪些土地类型?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农用地是指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具体包括耕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等,还有果园、桑园、茶园等园地也是农用地。

追究刑事责任的标准是什么?

第一,实施了非法占用农用地并改作他用,这是指未经法定程序审批、登记、核发证书、确认使用权而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后将其作其他方面的使用,如开办企业、建造住宅、筑路、采石、采沙、倾倒废物等;

第二,占用农地面积达到一定的数量,根据现有规定,行为人非法占用基本农田、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5亩以上;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其他林地10亩以上;草原20亩以上,将构成犯罪;

第三,被占用的农用地遭到了毁坏。

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如何量刑?

《刑法》第342条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改作他用,数量较大,造成耕地大量毁坏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刑法》第346条规定,单位犯本节第338条至第345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条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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