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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鉴定案例(交通事故致尺骨鹰嘴骨折)
发布日期:2024-01-03 点击次数:46

交通事故致尺骨鹰嘴骨折

一、案例基本信息采集

鉴定机构名称:云南鼎安司法鉴定中心(昭通市鼎安司法鉴定所)

鉴定事项:伤残等级;后期治疗费评估。

主办鉴定人:陈友庆、程群、孔令富

鉴定完成日期:2015年10月20日

法院是否采信:采信

鉴定文书号:[2015]昭鼎鉴字第10226号

裁判文书号:(2016)云0621民初394号

裁判文书信息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鉴定文书信息来源:云南鼎安司法鉴定中心(昭通市鼎安司法鉴定所)

是否重新鉴定:否

二、鉴定文书信息摘录

1、检案摘要

XXX人因交通事故受伤,经治疗告一段落。前来委托进行伤残等级鉴定;后期治疗费评估鉴定。经过审查,并向委托人告知司法鉴定的相关法律法规及风险告知等制度以后,接受委托。

2、鉴定过程

1)被鉴定人入检查室情况:自行进入检查室进行人体损伤检验

2)被鉴定人主诉:受伤治疗出院到现在受伤的部位疼痛,右手抬不起来,梳头、洗脸都是用左手,手右不能着力。做事不方便。稍微用一点力肘部就疼痛。现在仍服药治疗。                  

3)法医临床检验:右肘部无明显外伤疤痕,右肘关节活动受限。肘后压痛明显。

4)阅片情况:2015年7月7日,鲁甸县中医医院CT片(片号:CT14307)示:右尺骨鹰嘴后唇撕脱性骨折。

5)伤残等级鉴定分析

1)人体损伤情况核对

经阅卷文审,结合法医检验记录,确认被鉴定人此次受伤致:右尺骨鹰嘴骨折。

2)人体损伤情况与有关标准比对

参照《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GB18667-2002 5附则5.1遇有本标准以外的伤残程度者,可根据伤残的实际情况,比较本标准中最相似等级的伤残内容和附录A的规定,确定其相当的伤残等级。同一部位和性质的伤残,不应采用本标准条文两条以上或者同一条文两次以上进行评定。4.10   4.10.10   h);附录A   A.10 Ⅹ  a)”之规定,被鉴定人此次外伤 “右尺骨鹰嘴骨折”致“右肘关节活动受限”。鉴定以损伤当时伤情为主,损伤的后果为辅,综合鉴定。其伤残等级评定为Ⅹ(拾)级伤残。

6)后期治疗费评估分析

根据法医临床检验和鉴定材料及被鉴定人目前体征、症状,对被鉴定人此次受伤的后期治疗费进行评估分析。经鉴定评估认为被鉴定人必然产生的后期治疗费约需人民币:4000.00元(大写:肆仟元整)。

7)鉴定意见

    1)被鉴定人次受伤伤残等级评定为Ⅹ(拾)级伤残。

2)被鉴定人此次受伤后期治疗费评估为人民币4000.00元(大写:肆仟元整)。

 判决文书信息摘录

2015年7月6日11时40分,马某某驾驶云CPxxxx号小型轿车沿昭鲁城市走廊行驶至该道路11公里300米路段时,与周某某驾驶的云CQxxxx号普通二轮摩托车相撞,造成驾驶人周某某及乘车人赵某某受伤、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鲁甸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马某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周某某无事故责任,后经鲁甸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补充证明赵某某系此次事故中云CQxxxx号普通二轮摩托车乘车人,在事故中无责任。赵某某受伤后于2015年7月7日至2015年7月13日到鲁甸县中医院及鲁甸县茨院乡卫生院住院治疗6天,2015年10月20日经昭通市鼎安司法鉴定所鉴定赵某某此次受伤其伤残等级评定为拾级伤残,后续治疗费评估为4000元。

原告向鲁甸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鲁甸县人民法院作出(2016)云0621民初394号民事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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