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致“左侧胫骨开放性骨折;腓骨骨折;胫骨髁间嵴骨折”
一、案例基本信息采集
鉴定机构名称:云南鼎安司法鉴定中心
案例报送时间:二〇二三年八月三日
鉴定事项:0202人体残疾等级鉴定(伤残等级鉴定);
0209与人体损伤相关的其他法医临床鉴定。
主办鉴定人:陈友庆 吴祥诚
鉴定完成日期:二〇二二年七月五日
法院是否采信:是(是或否)
供稿:云南鼎安司法鉴定中心 李科学
二、案例正文采集
【案情简介】
唐某某因交通事故受伤,经治疗告一段落。为求赔偿,前来委托人体残疾等级鉴定(伤残等级鉴定);赔偿相关鉴定(人身损害休息(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的鉴定;后期治疗费评估)。经过审查,告知委托人司法鉴定的相关法律法规及风险等后,接受委托。
【鉴定过程】
(一)鉴定标准、规范、资料依据及技术方法
1、本次鉴定参照的主要标准、规范:《法医临床检验规范》(SF/T 0111-2021);《法医临床影像学检验实施规范》(SF/T 0112-2021);《法医学 关节活动度检验规范》(GA/T 1661-2019);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法庭科学 人身损害受伤人员后期诊疗项目评定技术规程》(GA/T1555-2019);《人身损害后续诊疗项目评定指南》(SF/JD01-3008-2015);《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评定规范》(GA/T 1193-2014)。
2、本次鉴定依据的主要资料:某某人民医院住院病历、检查报告单及影像资料;某某人民医院检查报告单;法医临床检验。
【鉴定分析及说明】
1、鉴定时机分析
被鉴定人于2021年12月26日受伤,2022年6月23日委托鉴定,其损伤符合“《法医临床检验规范》(SF/T 0111-2021)”规定的鉴定时机。
2、关节活动功能丧失程度评定
依据临床检查测试数据对被鉴定人左膝关节活动功能丧失程度31.75%。
3、人体损伤认定
根据阅卷文审、阅片、法医临床检验、鉴定时机分析、关节活动功能丧失程度评定,对被鉴定人此次受伤进行人体损伤认定:1)左侧胫骨开放性骨折;2)腓骨骨折;3)胫骨髁间嵴骨折;4)左腓浅神经严重损伤(严重感觉障碍);5)右膝后交叉韧带裂伤;6)左膝关节软组织挫伤;7)左膝关节髌上囊积液;8)左侧胫腓骨骨折内固定术后;9)后遗“左膝关节活动功能丧失31.75%”。
4、伤残等级评定分析
(1)人体损伤认定与有关标准比对
参照“《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5.10 十级 5.10.6 脊柱、骨盆及四肢损伤 11)四肢任一大关节(踝关节除外)功能丧失25%以上”之规定,被鉴定人此次受伤致“左侧胫骨开放性骨折;腓骨骨折;胫骨髁间嵴骨折;左膝关节髌上囊积液;左侧胫腓骨骨折内固定术后”;后遗“左膝关节活动功能丧失31.75%”,其伤残等级评定为十(拾)级伤残。
被鉴定人此次受伤其他部位与此次鉴定参照的标准进行比对,其损伤未达伤残等级。
(2)综合分析意见
通过分析,被鉴定人此次受伤其伤残等级评定为十(拾)级伤残。符合“《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 5.10 十级 5.10.6 11)”之规定。
5、后期治疗费评估分析
依据人体损伤认定及被鉴定人目前体征、症状,参照“《人身损害后续诊疗项目评定指南》(SF/JD01-3008-2015);《法庭科学 人身损害受伤人员后期诊疗项目评定技术规程》(GA/T1555-2019)”之规定,对被鉴定人此次受伤后期治疗费进行评估分析。按《非营利性医疗服务价格》收费标准,经评估认为被鉴定人必然产生的后期治疗费约需人民币:16000.00元(大写:壹万陆仟元整)。
6、人身损害休息(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评定分析
依据人体损伤认定及目前体征、症状,参照“公安部发布的《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评定规范》(GA/T 1193-2014)”之规定,对被鉴定人进行误工期、护理期和营养期评定。通过分析:被鉴定人此次受伤休息(误工)期综合评定为365(叁佰陆拾伍)日,护理期综合评定为150(壹佰伍拾)日,营养期综合评定为90(玖拾)日。
【鉴定意见】
1、被鉴定人唐某某此次受伤致“左侧胫骨开放性骨折;腓骨骨折;胫骨髁间嵴骨折;左膝关节髌上囊积液;左侧胫腓骨骨折内固定术后”;后遗“左膝关节活动功能丧失31.75%”,其伤残等级评定为十(拾)级伤残。
2、被鉴定人唐某某此次受伤后期治疗费评估为人民币16000.00元(大写:壹万陆仟元整)。
3、被鉴定人唐某某此次受伤休息(误工)期综合评定为365(叁佰陆拾伍)日,护理期综合评定为150(壹佰伍拾)日,营养期综合评定为90(玖拾)日。
【诉讼过程】
唐某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过程中,保险公司认为属于唐某某个人委托,公司未参与测量,测量方式不准确,申请对伤残等级重新鉴定。昆明某某司法鉴定中心作出鉴定唐某某此次损伤未达伤残。唐某某对重新鉴定意见结论提出异议,司法鉴定中心针对唐某某提出异议后的函、回复函、承诺书、法医临床检验记录、法医临床关节活动度检验记录、鉴定人员信息情况、鉴定人员职业资格证书、人社部发[2020]100 号文件等。唐某某认为重新鉴定意见程序违法。
一审法院审理查明后。认为,昆明某某司法鉴定中心的司法鉴定意见书以及鉴定中心的回函等,根据《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十九条“司法鉴定机构对同一鉴定事项,应当指定或者选择二名司法鉴定人进行鉴定;对复杂、疑难或者特殊鉴定事项,可以指定或者多名司法鉴定人员进行鉴定”第三十二条第二款“接受重新鉴定委托的司法鉴定机构的资质条件应当不低于原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重新鉴定的司法鉴定人中应当至少有一名具有相关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六条“人民法院对鉴定人出具的鉴定书,应当审查是否具有下列内容……承诺书……并由从事鉴定的人员签名。”之规定,昆明某某司法鉴定中心的鉴定意见存在程序违法,且鉴定人员不符合资质等问题。云南鼎安司法鉴定中心的鉴定意见不存在鉴定程序违法、鉴定人员及鉴定机构资质及鉴定意见依据不足的问题,保险公司提出属于未参与、属于唐某某自行委托进行鉴定的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可以自行委托鉴定。故对唐某某提交的云南鼎安司法鉴定中心的鉴定意见予以采信。
一审法院判决后,保险公司不服,向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针对本案争议焦点,本院分析如下:关于一审采信云南鼎安司法鉴定中心的鉴定意见而未采信昆明某某司法鉴定中心的鉴定意见是否正确;判决保险公司赔偿唐某某被扶养人生活费、误工费、诉讼费、精神抚慰金等相关费用是否恰当的问题。二审法院认为,一审诉讼中,保险公司对唐某某委托的云南鼎安司法鉴定中心的鉴定意见持有异议,申请重新鉴定,后经一审法院委托昆明某某司法鉴定中心进行重新鉴定,但昆明某某司法鉴定中心在对唐某某进行法医临床检验时,在鉴定报告中署名的鉴定人员某某并未在场参与检验,对唐某某进行法医临床检验时的鉴定人员张某某不具备高级职称,该中心的鉴定程序违反《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十九条“司法鉴定机构对同一鉴定事项,应当指定或者选择二名司法鉴定人进行鉴定;对复杂、疑难或者特殊鉴定事项,可以指定或者选择多名司法鉴定人进行鉴定。”第 三十二条第二款:“接受重新鉴定委托的司法鉴定机构的资质条件应当不低于原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重新鉴定的司法鉴定人中应当至少有一名具有相关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规定,作出的鉴定意见存在鉴定人员资质不符合法律规定,程序违法等问题。而云南鼎安司法鉴定中心的鉴定意见不存在鉴定程序违法、鉴定人员及鉴定机构资质及鉴定意见依据不足的情形,且本案唐某某于 2021年12月26日受伤住院治疗,2022年3月1日出院, 其于2022年6月23日委托鉴定,鉴定时机符合《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4.2 规定“鉴定时机……以容貌损害或者组织器官功能障碍为主要鉴定依据的,在损伤 90 日后进行鉴定”的规定。保险公司也未提交证据或者理由足以推翻云南鼎安司法鉴定中心的鉴定意见。故一审采集云南鼎安司法鉴定中心的鉴定意见和未采信昆明某某司法鉴定中心的鉴定意见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一审法院根据云南鼎安司法鉴定中心作出的唐某某的损伤为十级伤残的鉴定意见,支持唐某某的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抚慰金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综上所述,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