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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
发布日期:2024-06-18 点击次数:54

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

    (200251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352号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证作业场所安全使用有毒物品,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中毒危害,保护劳动者的生命安全、身体健康及其相关权益,根据职业病防治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作业场所使用有毒物品可能产生职业中毒危害的劳动保护,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按照有毒物品产生的职业中毒危害程度,有毒物品分为一般有毒物品和高毒物品。国家对作业场所使用高毒物品实行特殊管理

一般有毒物品目录、高毒物品目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据国家准制定、调整并公布。

第四条从事使用有毒物品作业的用人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应当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有毒物品,不得在作业场所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有毒物品或者使用不符合国家准的有毒物品。

用人单位应当尽可能使用毒物品;需要使用有毒物品的,应当优先选择使用物品。

条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采取有的防护措施,预防职业中毒事故的发生,参加工伤,保劳动者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条国家鼓励研制、发、推广用有利于预防、控制、消除职业中毒危害和保护劳动者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限制使用或者淘汰有关职业中毒危害严重的工艺材料;加强对有关职业病的机理和发生规律的基础研究高有关职业病防治科学技术水平

第七条禁止使用童工

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成年人和孕期、哺乳期的女职工从事使用有毒物品的作业。

八条工会组织应当督促并协助用人单位开展职业卫宣传教育和培训,对用人位的职业生工作出意见建议用人单位就劳动者反映的职业病防治问题进行协调并督促解决


工会组织对用人单位违反法律、法规,侵犯劳动者法权益的行为,有权求纠正;产生严重职业中毒危害,有权要求用人单位采取防护措施向政府有关部门建议采取强制性措施;发生职业中毒事故,有权参与事故调查处理;发危及劳动者生命、健康的情形时,有权建议用人单位组织劳动者撤离危险现场,用人单位应当立即作出处理

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及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应当依各自的职责监督用人单位严格遵守本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强作业场所使用有毒物品的劳动保护,防止职业中毒事故发生,确保劳动者依法享有的权利

第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职业卫生安全及相关劳动保护工作的领导督促支持生行政部门及其他有关行政部门依法履监督检查职责,及时协调解决有关重大问题;在发生职业中毒事故应当采取效措施,控制事故危害的蔓延并消除事故危害,并妥善处理有关善后工作。

  第二章 作业场所的预防措施

一条用人单位设立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设立条件并依办理有关手续,取得营业执照。

用人单位的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除应当符合职业病防治法规定的职业卫生要外,还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作业场所与生活场所分开,作业场所不得住人

()有害作业与无害作业分开,高毒作业场所与其他作业场所隔离

()设置效的通风装可能突然泄漏有毒物品或者易造成急性中毒的作业场所,设置自动报警装置和事故通风设施;

()高毒作业场所设置应急撤离通道和必要的泄险区

用人单位及其作业场所符合前两款规定的,由卫生行政部门发职业卫生安全证,方可从事使用有毒物品的作业。

二条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应当设置黄色区域警示线警示标和中文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当载明产生职业中毒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

高毒作业场所应当设置红色区域警示线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设置通讯报警设备

第十三条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可能产生职业中毒危害的,应当依照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行职业中毒危害预评价并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可能产生职业中毒危害的建设项的职业中毒危害防护设施应当与主体程同时设同时施工投入生产和使用建设目竣工应当进行职业中毒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并经卫生行政部门验收合格

高毒作业的建设项目的职业中毒危害防护设施设计应当经卫生行政部门卫生审查;经审查,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方可施工

十四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向卫生行政部门实申报存在职业中毒危害项目

从事使用高毒物品作业的用人单位申报使用高毒物品作业目时应当向卫行政部门提交下列有关资料

()职业中毒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

()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等材料;

()职业中毒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从事使用高毒物品作业的用人单位变更所使用的高毒物品品 ,应当依前款定向原受理申报的卫生行政部门重新申报

十五条用人单位变更名、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应当向原受申报的卫行政部门备案

十六条从事使用高毒物品作业的用人单位应当配备应急救援和必要救援器材设备,制定事故应急救援根据实际情况变化对应急救援预案时进行,定期组织演练事故应急救援演练记录应当报当地生行政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公安部门备案

  第三章 劳动过程的防护

十七条用人单位应当依照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采取有效的职业生防护管理措施,加强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理

从事使用高毒物品作业的用人单位应当配备专职的者兼职的职业医师和护;不具备配备专职的或者兼职的职业生医师和护士条件 应当与依取得资质认证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签订合同,由其提供职业卫生服务。

十八条用人单位应当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中毒危害及其、职业中毒危害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得隐瞒或者欺骗

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期间因工作位或者工作内容变更从事劳动合同知的存在职业中毒危害的作业,用人单位应当依前款规定,如告知劳动者,并协商更原劳动合同有关条款

用人单位违反前两款规定的,劳动者有权拒绝从事存在职业中毒危害的作业,用人单位不得因此单方面解除或者终止与劳动者所订立的劳动合同

十九条用人单位有关管理员应当熟悉有关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以及保劳动者安全使用有毒物品作业的知识

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卫生及有关职业知识督促劳动者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作规程,指导劳动者正确使用职业中毒危害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中毒危害防护用品。

劳动者经培训考核合格,方可上岗作业。

第二条用人单位应当保职业中毒危害防护设备急救援设施讯报警装置处于正常适用状态,不得擅自拆除或者停止运行。

用人单位应当前款所列设进行经维护、检,定期检测其性能和效果确保其处于良好运行状态

职业中毒危害防护急救援设施和通讯报警装置处于不常状态时,用人位应当立即停止使用有毒物品作业;恢复正常状态后,方可重新作业。

第二十一条用人单位应当为从事使用有毒物品作业的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职业生标准的防护用品,并确保劳动者正确使用。

第二二条有毒物品必须附具说明书载明产品特主要成分、在的职业中毒危害因素、可能产生的危害后、安全使用事项、职业中毒危害防护以及应急救措施等内容;没有说明书或者说明书不符合要求的,不得向用人单位销售

用人单位有权向生产、经营有毒物品的单位索取说明书

第二三条有毒物品的包装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并以易于劳动者的方式者拴挂有毒物品安全标签。有毒物品的包装必须有醒目的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

、使用有毒物品的单位不得经营、使用有安全标签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的有毒物品。

第二十四条用人单位维护、检修存在高毒物品的生产必须事先制订维护、修方案,明确职业中毒危害防护措施,确保维护、检修人员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护、检修存高毒物品的生产必须严格按照护、检修方案和操作规程进行。维护、检修现场应当有专人监护,并设置警示标志

第二十五需要进入存高毒物品的容器或者狭窄封闭场所作业,用人位应当事先采取下列措施

()保持作业场所良好的通状态保作业场所职业中毒危害因素浓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为劳动者配备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防护用品

()设置现场监护人员和现场救援设备

未采取前款规定措施或采取措施不符合要的,用人单位不得劳动者存在高毒物品的设备、容器或者狭窄封闭场所作业。

第二十六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定对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职业中毒危害因素进检测评价检测评价果存入用人单位职业卫档案,定期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向劳动者公布。

从事使用高毒物品作业的用人单位应当至少每一个月对高毒作业场所进行一次业中毒危害因素检测;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职业中毒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高毒作业场所职业中毒危害因素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要求时,用人单位必须立即高毒作业,并采取应的治理措施;治理,职业中毒危害因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方可重新作业。

第二十七从事使用高毒物品作业的用人单位应当设置淋浴间更衣室设置洗、存放或者处理从事使用高毒物品作业劳动者的工作服、工作鞋帽等物品的专用间

劳动者结束作业时,其使用的作服鞋帽等物品必须存放高毒作业区域内不得穿戴到非高毒作业区域

第二十八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对从事使用高毒物品作业的劳动者进行岗位

用人单位应当为从事使用高毒物品作业的劳动者提供岗位津贴

第二十九条用人单位产、产、停业或者解散产的,应当采取效措施善处理留存或者残留有毒物品的设备、包装物和容器

第三条用人单位应当对本单位行本条例规定的进行经性的监督检查现问题,应当及时依照本条例规定的要求进行处理


  第四章 职业健康监护

第三十一条用人单位应当组织从事使用有毒物品作业的劳动者进行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

用人单位不得排未经上岗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使用有毒物品的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

第三十二条用人单位应当对从事使用有毒物品作业的劳动者进行定期职业健康

用人单位有职业禁忌或者有与所从事职业相关的健康害的劳动者,应当及时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

用人单位需要复和医学观察的劳动者,应当按照体检机构要求安其复查医学观察

第三十三条用人单位应当对从事使用有毒物品作业的劳动者进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离岗时行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不得解除或终止与订立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发生分合并破产情形的,应当从事使用有毒物品作业的劳动者进行健康检查,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妥善安置职业病病人。

第三十四条用人单位对受到者可能职业中毒危害的劳动者,应当时组织进行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

第三十五条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的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第三十六条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劳动者的职业史和职业中毒危害接触史

()相应作业场所职业中毒危害因素监测结果

()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处理情况

()职业病诊疗等劳动者健康资料

  第五章 劳动者的权利与义务

第三十七条从事使用有毒物品作业的劳动者在存在威胁生命安全或者身体健康危险的情况下,有权通知用人单位并从使用有毒物品造成的危险现场撤离

用人单位不得劳动者依据前款规定行使权而取消或减少劳动者在正时享有的工资、福利待遇

第三十八条劳动者享有下列职业卫生保护权利

()获得职业卫生教育、培训

()获得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疗、康复等职业病防治服务

()了解作场所产生者可能产生的职业中毒危害因素、危害应当采取的职业中毒危害防护措施;

()要求用人单位提供符合防治职业病要求的职业中毒危害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中毒危害防护用品,改善工作条件

()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危及生命、健康的行为出批和控告

()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进行没有职业中毒危害防护措施的作业

()参与用人单位职业卫生作的民管理,对职业病防治工出意见和建议

用人单位应当保障劳动者行使前款所禁止因劳动者法行使正当权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权在正式上岗前从用人单位获得下列资料

()作业场所使用的有毒物品的特性、有害成分、预防措施、教育和培训资料;

()有毒物品的标签、标识及有关资料;

()有毒物品安全使用说明书

()可能影响安全使用有毒物品的其他有关资料

第四十条劳动者有权查阅、复印其本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劳动者用人单位,有权索取本人健康监护档案印件;用人单位应当如实、无偿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复印件上签章

四十一条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参加工伤保险 职业病的劳动者有权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享受下列工伤保险待遇

()医疗:因患职业病诊疗所用,由工伤险基金按照规定标准支付

()住院伙食补助费:由用人单位按照当地因公出差伙食标准的一定比例支付

()康复费:由工伤保险基金按照规定标准支付

()残疾具费因残疾需要置辅助器具的,所需费由工伤险基金按照型辅助器具标准支付

()停工留薪期待遇: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用人单位支付

()生活理补助费经评残确认需要活护理的,生活护理助费由工伤基金按照规定标准支付

()一次伤残补鉴定为十级级伤残的,按照残等级享受相当于 6个月24个月的本人工资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残津贴鉴定为级至一伤残的,按照规定享受当于本人 75%90%的伤残津贴,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死亡补助金:因职业中毒死亡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按照不低于 48月的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一次支付

()丧葬补助金职业中毒死亡 ,由工伤保险基按照 6月的统地区上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一次支付

()养亲属抚恤金职业中毒死亡的,对由死者生前提供要生活来源属由工伤险基金付抚恤金对其月按照筹地区上年度职平均工 40%给,对其生前供养的直系亲属每人每月按照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30%发给

(十二)国家规定的其他工伤保险待遇

本条例施行后,国家对工伤保险待遇的项目和标准作出调整时,从其规定。

四十二条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其劳动者从事有毒物品作业职业病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保证劳动者享受工伤待遇

四十三条用人单位无营业照以及吊销营业照,其劳动者从事使用有毒物品作业职业病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规定的项目标准劳动者一次性

四十四条用人单位分立合并 承继单位应当承担由原用人单位对职业病的劳动者承担的补偿责任

用人单位破产的,应当依从其清算财产中优先支付患职业病的劳动者的补偿费用。

四十五条劳动者除依法享工伤保照有关民法律的规定,获得偿的权利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赔偿要求

四十六条劳动者应当学掌握相关职业卫生知识遵守有关劳动保护的法律、法规和操作规程,正确使用和护职业中毒危害防护设施及其用品发现职业中毒事故时,应当及时报告

作业场所出现使用有毒物品产生的危,劳动者应当采取要措施,按照规定确使用防护设施,将危险加以消除或者减少到最低限度。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和国家有关职业卫生要求据职责分,对作业场所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及职业中毒危害检测评价进行监督检查

生行政部门实施监督检查不得收取用,不得接受用人单位财物或者其他利益。

四十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核查反映用人单位有关劳动保护的材料,履行监督责任

用人单位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如实、供反映有关劳动保护的材料;必要时卫生行政部门可以查阅或者要求用人单位报送有关材料

第四十九条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监督用人单位严格执行有关职业卫生规范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对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的职业卫生防护设施的防护性能进行定期检和不定的抽查发现职业生防护设施存时,应当责令用人单位立即消除隐患;消除隐患期间,应当责令其停止作业。

五十条生行政部门应当采取措施鼓励对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进行投诉检举和控告

生行政部门对举报投诉举和控应当及时核实,依法作出处将处结果予以公布。

卫生行政部门对举报人、投诉人、检举人和控告人负有保密的义务。

第五十一条卫生行政部门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

生行政部门法人员应当于职守执法及用人单位秘密的,应当为其保密

五十二条生行政部门依法实施罚的行政处罚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实款决定罚款收分离收缴以及依法收的经所得必须缴国库

第五十三条卫生行政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进入用人单位和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场,了解情况查取证,进抽样检查、检测、检验,进行实地检查

()查阅或者复制与违反本条例行为有关的资料,采集样品


()责令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停止违法行为。

第五十四条发生职业中毒事故或者有证据证明职业中毒危害状态可能导致事故生时,卫生行政部门有权采取下列临时控制措施

()责令暂停导致职业中毒事故的作业

()封存造成职业中毒事故或者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品

()组织控制职业中毒事故现场。

职业中毒事故或者危害状态得到有控制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时解除控制措

五十五生行政部门执法人员依行职务检查单位应当接受检查以支持、配合,不得拒绝和阻碍

五十六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队伍建设提高执法人的政治、业务素质照本条例的规定,建立、健全部监督制度,对法人员执行法律、法规和遵守纪律的进行监督检查

  第七章 罚则

五十七生行政部门的作人员行为之一,导致职业中毒事故发生的,依照刑法关于滥用职权玩忽守罪或者其他的规定,依法追刑事责任成职业中毒危害但尚未导致职业中毒事故发生,不够刑的,根据不同情节法给予降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

()对不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涉及使用有毒物品作业事项,予以批准的

()发现用人单位擅自从事使用有毒物品作业,不予取缔的

()对依取得批的用人单位不监督检查职责,发其不再具备本条例规定的条件而不撤销原批准或者发现违反本条例的其他行为不予查处的

()发现用人单位职业中毒危害,可能造成职业中毒事故及时依采取制措施的。

五十八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警告责令期改正 10万元 50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改正的,提请有关人民政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停建关闭成严重职业中毒危害者导致职业中毒事发生的,对有责任主管人和其他直接责任员依照刑法关于重劳动安全事故罪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可能产生职业中毒危害的建设项目未依照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行职业中毒危害预评价,或者预评价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擅自开工的

()职业生防护施未与体工程时设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

()建设目竣工行职业中毒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或者未生行政部门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

()存在高毒作业的建设项的防护计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查同意工的。

五十九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警告,责令限期改正, 5万元以 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提请有关人民政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予关闭;成严重职业中毒危害导致职业中毒事故发生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或者其他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未按照规定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的

()对职业生防护设备急救援通讯报警装置进行维护、修和定检测,导致上述设施处于不正常状态的

()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进行职业中毒危害因素检测和职业中毒危害控制效果评价的

()高毒作业场所未按照规定设置撤离通道和泄险区的

()高毒作业场所未按照规定设置警示线的

()未向从事使用有毒物品作业的劳动者供符合国家职业标准的防护用品,或者未保证劳动者正确使用的。

六十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告,责令限期改正, 5万元以 3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提请有关人民政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予以成严重职业中毒危害或者职业中毒事故发生的,对负有责任主管人和其他直接责任员依照法关于重大责事故罪劳动安全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设置有风装 者可能突然泄漏大量有毒物品或者易造成急性中毒的作业场所未设置自动报警装置或者事故通风设施的

()职业生防护急救援设施讯报警装置处于不常状态不停止业,或者擅自拆除或者停止运行职业卫生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设施、通讯报警装置的。

六十一条从事使用高毒物品作业的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 5万元以 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改正 有关人民政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予以关闭成严重职业中毒危害或者职业中毒事故发生的,对负有任的主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人员依刑法关于重大责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作业场所职业中毒危害因素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而不立即高毒作业并采取应的治理措施的 者职业中毒危害因素理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重新作业的

()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维护、检修存在高毒物品的生产装置的

()未采取本条例规定的措施,安劳动者进入存在高毒物品的设备容器或者窄封闭场所作业的。

第六十二条在作业场所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有毒物品或者使用不符合国家准的有毒物品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立即停止使用, 5万元以 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使用有毒物品作业,或者提有关人民政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以关闭成严重职业中毒危害或者导职业中毒事故发生的,对负有责的主管员和其他直接责人员依刑法关危险物品肇事罪大责任事故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究刑事责任

六十三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5万元以 3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职业中毒危害或导致职业中毒事故发生的,对有责任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照刑关于重大责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使用未经培训考核合格的劳动者从事高毒作业的

()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所禁忌的作业的

()发现有职业或者有所从事职业相关的健康害的劳动者,未及时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的

()安排未成年人或者孕期、哺乳期的女职工从事使用有毒物品作业的

()使用童工的。

六十四违反本条例的规定,经许可,擅自从事使用有毒物品作业的,由工行政管理部门生行政部门依各自职权予以取造成职业中毒事故的,依刑法关危险物品事罪或者其他的规定,依法究刑事尚不够刑处罚的,由卫生行政门没收经所得并处营所 3倍以 5倍以下罚款对劳动者造成人身伤害的,依承担赔偿责任

六十五从事使用有毒物品作业的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转产、停产、停业或者破产时未采取效措施妥善处存或者残留高毒物品的设备物和容器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 2万元以 10万元以下的罚款;触犯刑律的,对有责任的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照刑法关于重环境污染事故罪、危险物品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十六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警告,责令限期改正, 5000元以 2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毒物品作业,或者提有关人民政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予关闭成严重职业中毒危害或者导职业中毒事故发生的,对负有任的主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人员依刑法关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危险物品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未与生活场所分开或者在作业场所住人的

()未将有害作业与无害作业分开的

()高毒作业场所未与其他作业场所有效隔离的

()从事高毒作业未按照规定配备应急救援设施或者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

六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警告责令期改正 2万元 5万元以下的罚逾期不正的,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予以关闭

()未按照规定向卫生行政部门申报高毒作业项目的

()变更使用高毒物品品按照规定原受理申报的卫生行政部门重新申报或者申报不及时、有虚假的。

六十八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警告责令期改正 2万元 5万元以下的罚逾期不正的,令停止使用有毒物品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予以关闭

()组织从事使用有毒物品作业的劳动者进行上岗职业健康检查,安排未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使用有毒物品作业的

()未组织从事使用有毒物品作业的劳动者进行定期职业健康检查的

()未组织从事使用有毒物品作业的劳动者进行离岗职业健康检查的

()对未行离岗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解除或者止与其的劳动合同的

()发生分合并解散产情形对从事使用有毒物品作业的劳动者健康检查,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妥善安置职业病病人的

()对受者可能受到急职业中毒危害的劳动者,时组织进行健康检查医学观察的

()未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的

()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时,用人单位未如实、无偿提供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的

()未依照职业病防治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中毒危害及其后果、有关职业卫生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的

()劳动者在存在威胁生命、健康危险的况下从危险场中撤离而被取消者减少应当享有的待遇的。

六十九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警告,责令限期改正, 5000元以 2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毒物品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予以关闭

()未按照规定配备或者聘请职业卫生医师和护士的

()未为从事使用高毒物品作业的劳动者设置淋浴间衣室或未设置清洗放和处理工作服、工作鞋帽等物品的专用间,或者不能正常使用的

()未安排从事使用高毒物品作业一定年限的劳动者进行岗位轮换的。

  第八章 附则

条涉及作业场所使用有毒物品可能产生职业中毒危害的劳动保护的有关项,本条例未作规定的,依照职业病防治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有毒物品的生产、储存运输、使用和废弃处置的安全管理照危险化品安全管理条例执行。

第七十一条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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