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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发布日期:2024-06-18 点击次数:47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619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已经 2012  4  18 日国务院第 200 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温家宝

○一二年四月二十八日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第一条 为了减少和解决女职工在劳动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保护女职工健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以及其他社会组织等用人单位及其女职工,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人单位应当加强女职工劳动保护,采取措施改善女职工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对女职工进行劳动安全卫生知识培训。

第四条 人单位应当遵守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将本单位属于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岗位书面告知女职工。

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由本规定附录列示。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对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进行调整。

第五条 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第六条 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

对怀孕 7 个月以的女职工,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第七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 98 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 15 天;难产的,增加产假 15 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 1 婴儿,增加产假 15 天。

女职工怀孕未满 4 个月流产的,享受 15 天产假;怀孕满 4 个月流产的,享 42 天产假。

第八条 女职工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第九条 对哺乳未满 1 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

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 1 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 1 婴儿每天增 1 小时哺乳时间。

第十条 女职工比较多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女职工的需要建立女职工卫生孕妇休息室哺乳室等设施,妥善解决女职工在生理卫生、哺乳方面的困难。

第十一条 在劳动场所,用人单位应当预防和制止对女职工的性骚扰。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对用人单位遵守本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工会、妇女组织依法对用人单位遵守本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六条第二、第七条、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按照受侵害女职工每人 1000 元以上 5000 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

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附录第一条、第二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按照受侵害女职工每人 1000 元以上 5000 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附录第三条、第四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处 5 万元以上 30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有关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第十四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侵害女职工合法权益的,女职工可以依法投诉举报申诉依法向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机构申请调解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五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侵害女职工合法权益,造成女职工损害的,依法给予赔偿用人单位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88  7  21 日国务院发布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同时废止。

附录:

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一、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一)矿山井作业

(二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四力劳动强的作业

(三每小时 6 次以、每次重超 20 公斤的作业,或者断负重每次负 25 的作业。

二、女职工在经期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一)冷水作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二、第三级、第四冷水作

(二低温作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二、第三级、第四低温作

        (三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级、第四级体劳动强的作业

(四)高处作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级、第四级高处作业。

三、女职工在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一)作场所空气铅及其合物汞及其合物氰化物氮氧化物、一氧化碳、二硫化碳己内酰胺氯丁氯乙烯环氧乙烷苯胺甲醛有毒物质浓度超过国家职业生标准作业

(二从事抗癌药物己烯雌酚产,接触麻醉剂气体等作业

(三)非密封放射性物质操作,核事放射事故的急处置

(四)高处作级标准中规定的高处作

(五)冷水作级标准中规定的冷水作

(六低温作级标准中规定的低温作

(七)高温作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级、第四级的作业

(八噪声作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级、第四级的作业

(九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级、第四级体劳动强的作业

(十密闭空高压作业或者潜水作业,伴有强烈振动的作业,或者需要频繁弯腰、攀高下蹲的业。

四、女职工在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一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第一、第三项、第九项;

(二)作场所空气中锰甲醇有机磷化合物机氯化物等有毒物质浓度超过国家职业标准的业。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_L.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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