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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云南省鲁甸县人民法院龙头山中心法庭调处了一起健康权纠纷一案, 在法官的耐心调解下双方当事人握手言和。
据悉,于2013年2月15日下午,原告张某在鲁甸县龙头山镇沙坝村欧家老包社自己家地理挖地,被告欧某一家四父子在自欧家地里砍自己的柳树,原告张某在旁边的地里面干农活,突然间张某被欧某四父子他们砍倒的大树大到在地,当时原告张某被树打晕,就被送到昭通市第一人民医院进行抢救,并医治。2013年10月25日经昭通市鼎安司法鉴定所评估,评定为八级伤残。被告欧某一家四父子付了18600.00元钱之后,再也找不到欧某四父子。原告张某没钱医治被迫出院。为此,特向法院起诉,请求判决被告欧某一家四父子赔偿原告张某医疗费等各种费用共计人民币壹拾贰万肆仟元整(124000.00元)。
案件受理后:法官下村到社向群众了解情况,向村一级的同志了解情况,并做了记录,通知欧某一家四父子来调解。被告辩称:损失我们一家四父子肯定会赔的,但是我拿不出那么多钱赔给他。法官耐心做思想工作,你们用心比心,假如你们被张某砍树打伤,你们又怎么想,他是八级伤残,你们欧某一家四父子忍心吗?你们是邻居,还是亲戚,邻居之间要相互谦让,相互帮助,俗话说,远亲不如近邻,开始双方都带着情绪,互不相让,经过法官几个小时的劝解,双方都让步了。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被告欧某一家四父子自愿一次性赔偿原告张某医疗费等各种费用人民币叁万捌仟陆佰元整(38600.00元),减去之前给付的人民币壹万捌仟陆佰元整(18600.00元),剩余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00元)定于2014年10月16日前给付。最终双方握手言和了。( 唐雅静)